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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诉被告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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