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诉被告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李**因与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日照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山东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宝**限公司与河南力**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原告任*现诉被告汝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诉被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灵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濮**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南太**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