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6时许,被害人王*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衡井线深州境内14公里+190米处时,与被告人焦*驾驶的停在路边的冀J(冀J挂)号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焦*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12月10日,到深州**警察大队投案。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焦*在交强险外赔偿被害人王*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张**、张**的证言,深州**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深州市公安局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所签协议书及被害人王*家属所签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路违章停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自动到深州**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河北省吴桥县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同意对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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