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侯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侯*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侯*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