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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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