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宜昌**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宜**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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