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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观**有限公司与张**、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谷公司)与上诉人张**、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长沙**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观音谷公司、上诉人张**、吴*分别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观音谷公司、上诉人张**、吴*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沙观**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618元减半收取42309元,由上诉人张**、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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