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谷公司)与上诉人张**、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长沙**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观音谷公司、上诉人张**、吴*分别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9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观音谷公司、上诉人张**、吴*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沙观**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618元减半收取42309元,由上诉人张**、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