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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湖南红**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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