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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GXXX号长城普通客车,沿鸡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镇与平阳镇交界处时,与前方同向刘*驾驶的红色无号牌骥驰240型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刘*受伤,后经鉴定刘*颅内多发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头皮裂伤缝合术后,属重伤二级。经鸡东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鸡东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证明、拖拉机行驶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鸡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鸡东**警察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人吴某某、赵某某、温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车辆行驶车速鉴定、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书;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刘*受伤后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赵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故意相对较轻,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且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在自己居住的社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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