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遵化市德**达矿山机械加工部与常*、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德**达矿山机械加工部诉被告常*、赵**、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遵化市德**达矿山机械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