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油缸修理厂与被告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油缸修理厂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车油缸修理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市**车油缸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油缸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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