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路晓*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8月9日,原告给被告修理货车,被告因没有钱交付修理费,故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修理费共计14600元。被告路**承诺于2014年2月12日付清上述所欠修理费,现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路**返还所欠原告修理费14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路晓*辩称:承认欠原告修理费14600元,因欠原告修理费,原告将被告的车扣了,车上当时装着货,扣车当天因倒货被告一共花了1000多元钱。对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是开修理厂的,被告在原告处修车,累计拖欠原告修理费14600元,是2013年8月9日给原告打的总欠条,欠修理费13070元,今年换了两个前轮花了800元,打柴油花了100元,补胎花了130元,从原告处借款500元,合计共拖欠原告14600元。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3年8月9日被告路晓*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及经手人马*所打的1530元欠款情况,证明被告欠原告修理费情况。
经质证,被告路晓*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车辆修理业务,被告经营车辆运营业务,在被告运输期间,曾在原告处进行车辆修理,累计拖欠原告修理费13070元,被告于2013年8月9日为原告打下欠条一张。2015年间,原告又为被告车辆开支换前轮800元,买柴油100元,补胎130元,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元,累计拖欠原告14600元,此款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车辆修理业务,理应取得报酬,被告对原告所诉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146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路晓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修理费合计146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