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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诉被告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经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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