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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