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山**限公司与唐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地址:滦南县南堡镇嘴东。

法定代表人: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有限公司。

地址: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唐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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