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东源修理厂与被告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东源修理厂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东源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东源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迁安市马兰庄镇东源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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