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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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