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中**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天津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章丘**晶器厂与唐山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长**限公司与唐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南区鑫研电机修理厂与唐山贝氏**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丰南区北方机械厂与唐山贝氏**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滦县杨柳**汽车修理部与罗**、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燕**与魏**、盈佳平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山市丰**峪村委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诉祖立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