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晶器厂与被告唐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晶器厂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瑞昌结晶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丘市瑞昌结晶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8元,由原告章丘市瑞昌结晶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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