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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晶器厂与唐山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晶器厂与被告唐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晶器厂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瑞昌结晶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丘市瑞昌结晶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8元,由原告章丘市瑞昌结晶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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