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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国东与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国东与被告费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国东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国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苗国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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