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被告在我开办的金*汽配修理部修理汽车,累计拖欠修理费18500元,要求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开办的修理部具有字号,原告作为原告起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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