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修理厂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修理厂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迁安**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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