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领诉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刘*领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唐山渤**责任公司与唐山**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山市丰**峪村委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诉祖立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尹**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路晓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迁安市**修理厂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