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修理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孝**民法院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孝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执行人赵**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23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赵**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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