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宁诉被告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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