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诉被告王**、孙**、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代**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代**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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