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鲍**、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刘**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王*与史**、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谷县**有限公司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来书与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阴宁诉魏富改修理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介休市**修有限公司与中铁**有限公司大西铁路客运专线第三项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平诉运鹏矿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施正兵诉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