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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举诉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淡*举诉被告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淡*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淡*举因被告侯**未给付其修理费12200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装载机修理费12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侯*胜于2013年1月份在原告淡*举经营的修理铺修理了装载机,经双方于2014年1月18日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装载机修理费122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装载机修理费12200元的情况属实,被告应当尽快支付此款,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侯*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淡*举装载机修理费1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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