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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胎修理部与被告任**、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宝义轮胎修理部与被告任**、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宝义轮胎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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