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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曾**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曾**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因被告曾**于2014年9月16日下欠其汽车修理费1000元未给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在原告经营的兄弟汽车修配中心修理了小汽车一辆,修理费1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一个星期之内付清,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汽车修理费1000元的情况属实,被告应当尽快支付此款,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汽车修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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