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宝义轮胎修理部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宝义轮胎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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