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平县**维修中心与林**、任**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平县**维修中心与被告林**、任**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娇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平县**维修中心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维修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平县**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维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