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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主动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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