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公司目前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