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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售有限公司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瓦房店**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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