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营口叁**务有限公司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叁**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营口叁**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返还原告营口叁**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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