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苹果电脑贸易(上**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诉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