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诉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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