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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上海苏**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上海苏**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被告上海苏**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2013年6月10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闵**店处购买了先锋S90W手机一部。使用一段时间后,该手机出现反应慢,通话断断续续等情况,同年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维修该手机。维修前,因修理人员未告知维修过程中可能导致手机内相关资料的删除,故原告未对存储在手机内的资料进行备份。现因被告在修理过程中丢失了上述手机中原保存的相关资料,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手机资料丢失造成的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苏**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着修理合同的关系,原告主张的也非是事实,且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单,维修单尾部亦明确告知在送修时要对资料进行备份,并有可能丢失资料的情况,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告胡**将其所有的S90W黑色手机一部交于被告上海苏**限公司维修,被告出具送修类机器受理单1份,载明该机器购于2013年6月10日,现机器故障为反应慢、屏幕乱跳、发短信字打不出、微信语音断断续续等。该受理单尾部注意事项中第2项载明,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机内资料(所设功能丢失),请备份(重设)。上述注意事项下方用黑色笔迹划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修单照片、手机录音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胡**提供之送修单,该送修单尾部注意事项中第2项已明确载明,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机内资料(所设功能丢失),请备份(重设),且该打印字体下还有黑色笔迹特别予以划线,被告对于修理手机可能造成之资料丢失已经尽了风险告知义务,原告在至被告上海苏**限公司处送修手机时,即应清楚该手机的维修可能导致其手机内资料的丢失,故即使确因被告维修而导致原告手机内资料丢失,该风险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更何况原告现对于其资料丢失及损失价值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宏权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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