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尧诉被告上**有限公司、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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