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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有限公司与刘**、胡美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胡美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0元,由原告上海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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