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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新年与被告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年诉被告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新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刘新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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