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汪**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今荣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汪**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