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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维修中心诉被告端和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市**维修中心诉被告端和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市**维修中心的经营者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端和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京市**维修中心诉称,2014年12月份,被告端和亮在陶**经营的南京市**维修中心修理汽车,欠7000元修理费未予支付,当时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所欠修理费于2014年12月25日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端和亮立即支付所欠修理费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端和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端和亮在原告处修理汽车,共花修理费9985元,已支付3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欠条,言明欠修理费用7000元于2014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端和亮因修理汽车欠原告7000元,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端和亮立即支付所欠修理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端和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维修中心支付修理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端和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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