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南京中**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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