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与被告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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