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修理厂与被告纪庭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修理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金盛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金盛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金盛汽车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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