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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修理厂与纪庭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修理厂与被告纪庭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修理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金盛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金盛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金盛汽车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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