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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