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后与被告冒立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冒立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冒立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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