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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冒立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后与被告冒立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冒立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冒立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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