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