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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