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慈溪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慈溪市**有限公司(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76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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