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王**[(2014)甬北商初字第00640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浙B汽车壹辆,但该车辆因无法找到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查,俩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43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